違停要罰一千塊,公平嗎?
同一張違停罰單,窮人會痛,有錢人無感。如果按收入比例來罰呢?
住在台北,總覺得這座城市大概就是全世界違規停車密度最高的地方了。
巷弄裡的紅線上停滿機車是常態,慢車道上永遠有人「停一下馬上就走」,騎樓更是密集到幾乎不被當成違規。近年來由於檢舉案件過量、地方警力不堪負荷,政府在 2022 年及 2024 年連續修法,紅黃線違停、騎樓違停如金都已不再被劃分為民眾可檢舉的項目,只能透過撥打 110 報案。
政府的解釋是:他們希望能透過修法「減少地方檢舉造成的民怨」。
以 2020 年為例,全國舉報的 1,464 萬件交通違規舉報案件,有將近三成來自於民眾檢舉——公權力被濫用成民眾洩憤的手段, 甚至是賺取收入的管道,而被罰的民眾自然更不會開心到哪裡去。
同一張罰單,不同的痛感
按台灣現行法規,吃一張罰單,一般需繳納罰鍰新臺幣 600 元至 1,200 元,若為併排停車則加重罰鍰至 2,400 元。
對於大多數月薪不到 4 萬的市井小民來說,一張罰單約佔月收入的 3%,三天的便當錢,足以讓違規者在下次經過同一條路時,願意自己摸摸鼻子多繞個兩圈找好停車格,畢竟一千塊也是挺痛的。
但如果是對於月收入 30 萬以上的富裕階層來說,事情可就不是如此了。一千塊只不過佔他們月收入的 0.3% 不到,對照前者的體感,大概就是不小心弄丟一百塊的程度,不痛不癢。
同一條法律規範,對一部分人構成有效的行為約束,對另一部分人卻形同虛設。
從經濟學上來看這並不是什麼稀奇的現象,只是一種常見的邊際效應:固定金額的罰款,威攝力必然隨著財力增加而遞減。而針對此一困境,美國的法經濟學家 Robert Cooter 認為,可以將法律中的金錢後果區分為「制裁」(sanctions)和「定價」(prices)來回答;簡而言之,「制裁」想傳達的訊息是「這件事不准做」,而定價傳達的訊息卻是「做這件事需要付出代價」。
以違停罰款制度來說,其設計即應屬制裁——社會並不希望任何人違規停車。但當金額低到對某些人來說完全無感,制裁就退化成了定價,變成一項收費服務。
而當制裁成為定價的瞬間,規則對行為的約束自然就瓦解了。
以色列的兩位經濟學家 Gneezy 和 Rustichini 便曾做過一個十分知名的實驗。在 2000 年,兩人在海法的幾間日托中心推行一個新制度:對於那些接小孩遲到的家長們,他們施加罰款,希望能夠藉此降低家長的遲到率,然而,這項措施的效果卻不如預期所想,家長遲到的次數弔詭的不降反升。
而這正是「制裁」被降格為「定價」了。
在原先沒有罰則的情況下,接小孩遲到會帶給家長的是愧疚感,然而當罰款出現,不好意思讓老師多等的心情就能很容易的找到一個逃脫的出口,使愧疚可以被其他事物替代,如此一來,「我不應該遲到」的道德壓力,就變成了「遲到的費用好像還可以接受」的經濟考量。
按收入罰款的邏輯
其實,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都曾認真處理過這個制度問題。
在歐洲,如芬蘭、瑞典、丹麥、德國等國家,皆採用所謂的「按日罰金制」(day-fine system),具體來說,就是根據違規者的淨收入按比例計算罰款金額。
以芬蘭為例,超速罰款便會先依照超速的程度來決定「日數」,再乘以違規者的日淨收入,藉此得出最終金額。同樣是超速二十五公里,年收入五十萬的人可能只會被罰幾千塊,但年收入五千萬的人可能就會被罰幾十萬。
舉例來說,2002 年時任 Nokia 董事的 Anssi Vanjoki 便因為在赫爾辛基超速行駛,收到了一張高達 116,000 歐元(約 4,000,000 新台幣)的罰單而登上新聞頭版。
這種制度的邏輯很直接:如果罰款存在的理由是阻止特定行為,那阻止的力道也應對所有人等比例放大。
聽起來,這樣法律漏洞應該就被補起來了,實現了完美的公平正義。那為什麼世界上不是所有國家都一致推行這個制度呢?原因是,這種看似「公平」的懲罰制度,背後也存在極具爭議性的預設,只不過被選擇性忽略了。
兩種「公平」的衝突
按比例罰款的合理性,全部仰賴一個假設:罰款的本質是威懾。
這個假設對應的是刑罰哲學中效益主義(utilitarian)的傳統。邊沁(Jeremy Bentham)的經典論述認為,懲罰本身也是一種惡——它讓人痛苦——而唯一能替它辯護的理由,是它所阻止的痛苦大於它所施加的痛苦。
在這套框架裡,按比例罰款合情又合理,對窮人有效但對富人無效的威懾,顯然就是失敗的威懾。
但懲罰哲學裡其實還有另一個與效益主義截然對立的傳統:康德式的報應主義(retributivism)。此學派認為,懲罰的正當性根植於行為本身的道德性質,與後果無關。也就是說,當一個人做了錯事,社會對其施加懲罰,原因是這個行為「應當」被回應,是對「這件事情不准做」的公開處刑。
但如果罰款乘載的功能同時也包含這種道德上的意義,問題就出現了。
假設這麼一種情況:違規停車擋住了一條巷子的出入口,駕駛因此被罰。此時,罰款並不只單純只是為了阻止下一次發生同樣的狀況,也是因為這個行為本身可能已經造成具體的妨害——可能有人為此繞了遠路,救護車被延誤,消防車無法抵達。
在這層意義上,罰款是社會對行為的一種譴責,而不論收入多少,車輛違停造成的妨害都完全相同。若行為的可責性(culpability)跟行為人的財力無關。那為什麼同樣的行為,一個人罰一千,另一個人卻要被罰一百萬?
也就是說,按比例罰款其實忽略了「行為的錯誤程度不因行為人的身份而改變」這個前提。
當然,你可能也會說:哪來那麼囉唆又複雜的理論,管它懲罰是威懾還是譴責,重點是按比例罰款至少讓有錢人也會痛了——確實。但如果「同錯不同罰」可以成立,那這個原則的邊界又在哪裡呢?
違規停車可以按比例罰,闖紅燈按比例罰,超速按比例罰,酒駕呢?傷害罪的賠償呢?如果所有金錢處罰都根據收入浮動的制度,有些人會欣然接受,有些人會直覺抗拒——而那個直覺抗拒的背後,正是「罰款不只是威懾」這個感受在運作。
換一種東西來罰
有人可能會接著說:好吧,既然金錢作為懲罰單位有這種結構性的缺陷,那我們換種東西罰總可以了吧。我們可以把這些人關起來,時間對任何人來說都是公平的,跟有錢沒錢完全沒關係。
甚至更進一步來說,金錢之所以製造不平等,是兩個性質疊加的結果:可累積、分布極度不均。但時間完全不同,它不可累積,今天沒用完的時間不能存到明天;分布絕對均等,無論身份地位,一天就是二十四小時。
再有錢,也沒辦法讓坐牢三十天變成只坐三天。
剩餘壽命能這樣算嗎
然而,如果你接受了把壽命「懲罰的痛感應該對所有人等比例」這個邏輯——也就是按比例罰款的那個邏輯——最後的結論可能會讓你很不舒服。
試想,一個 20 歲左右的年輕人被判了 5 年徒刑,他可能還有五、六十年能活;可一個 75 歲的老人若被判刑 5 年,占他剩餘人生的比例可能超過 50% 以上。
那如果在金錢上,社會大眾接受了「同樣一千塊對不同財力的人意義不同,所以應該按比例懲罰」,那在時間上或許也得承認「同樣五年對不同年齡的人意義不同,所以也應該按比例懲罰」,也就是說,如果一個 20 歲的人被判 5 年徒刑,那 75 歲的人只需要判 1 年就好。
我想,大部分人應該都沒辦法接受這個結論。
我反駁你的反駁
這裡的核心問題是:金錢是一種資源,但剩餘壽命可以視作一種資源嗎?
事實是,沒有一個人的剩餘壽命是可以被量化的。世界上不存在一個生命的儀表板,讓人打開之後可以看到上面寫著「剩餘 62%」。海德格的著作《存在與時間》中即提到:人對自身存在的領會,源自於對死亡之必然性的體認——也就是「向死而生」(Sein-zum-Tode),而非是透過計算「還剩多少時間」來奠基。
每個人都只活在當下的瞬間,人類無法真正「擁有」未來的時間存量;死亡滲透在每一個當下的可能性裡,它不是時間軸上某個可以被預先讀取的數字。
裂縫
即使是以時間作為懲罰單位,只是比金錢更難被看出不平等,甚至可能在原則上就無法被檢測。每一層思考看起來解決了上一層的問題,卻也同時打開新的裂縫。
違規停車,每個人都被罰一千塊公平嗎?我沒有一個明確的解答。只能說對我而言,這種「無法被證明不平等」的狀態,和真正的平等之間的距離,或許比聽起來更大。
參考資料
- Robert Cooter, "Prices and Sanctions," Columbia Law Review, Vol. 84, No. 6, 1984.
- Uri Gneezy & Aldo Rustichini, "A Fine Is a Price,"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, Vol. 29, No. 1, 2000.
- Jeremy Bentham,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, 1789.
- Martin Heidegger, Sein und Zeit(《存在與時間》),1927.
- "Nokia executive's speeding fine," BBC News, 2002.
- 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7 條之 1、第 55 條、第 56 條。
- 內政部警政署,109 年度交通違規舉發統計。